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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户外广告的特别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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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户外广告的特别规定

发布日期:2017-03-15 作者: 点击:

        户外广告不能想设就设、随意而为。《办法》特别规定,禁止设置下列四种形式的户外广告,即在建成区设置高立柱广告、过街广告;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;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及张贴、喷绘、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;在主要道路、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。此外,建筑物玻璃幕墙、行道树以及人行天桥,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。

        越来越多的户外公益广告将成为城市一道靓丽风景线。《办法》提出,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,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10%,围墙广告的公益内容也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。值得一提的是,户外广告设施即便在招商期间也应设置公益广告。根据规定,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,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,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。

一、全面开展户外设施安全检查工作。店招店牌等作重点检查。

二、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户外广告公司,按要求完成安全检测,及时提供检测报告。

三、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根据设置者、使用者自查的情况抽查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,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,逾期不整改的,代为整改或拆除。

四、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根据气象预警信号和防汛指挥部指令,落实巡查力量和应急抢险队伍,发现险情及时警戒、封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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